唐志杰 发表于 2008-7-16 20:02

鲁迅祖父周福清科场贿考案始末(下)

鲁迅祖父周福清科场贿考案始末(下)
从崧骏的这道奏折中,我们不难看出:在供词中,周福清竭力把这事说成不是经过大家计议过的,而是他到北京探亲路上,途经上海时一时起意,事前有关的人并不知情。至于那一万元的银票,也只不过是一纸空票。因为那几家人家道殷实,事后不愁无人承诺费用。这样,他就把一切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了。浙江巡抚崧骏接受了他这种供词并据以奏闻,其原因应该是崧骏也不想兴大狱,这一点在他十一月初十的奏折中有所反映。在这道奏折中,他还报告了已做的处理:“廪生马家坛、生员周用吉,讯非知情,业已分别斥革,应与讯不知情之家丁陶阿顺,均无庸议。函内所开顾、陈、孙、章四姓,并无主名,该革员既供先未与各家商谋,应免查提以省株累。”
在这里,还应该提醒大家注意一点,那就是周福清派陶阿顺给殷如璋送去的只是带有周福清自写的“洋银一万元”字样的一纸“空票”。这一点极其重要,与案件的最后结果关系极大。因为如果送去的是一张可以兑现的钱庄期票的话,周福清这次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免于一死的。崧骏在这道奏折也强调了这一点:“查该革员中途求通关节未成,较之交通关节已成未中者,情节似有区别。其所开洋票,系属自写虚赃,与议单文券不同,且财未与人,未便计赃科罪。揆其事后闻拿投首,尚有畏法之心,应否比例量予酌减科断之处,恭候钦定。”按理说,贿款即是赃款,依法应予追缴没收。可松骏在这道奏折却说:“票洋系属自写虚赃,该革员又供家计贫寒,应免著追。”字里行间明显可以看出其对周福清的曲予回护之心。当然,由于此事案情太大,松骏为周福清所能做的也只有这些了。
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(1894年1月18日)光绪皇帝的朱批到了:刑部议奏。十二月二十五日(1月31日)刑部尚书松氵桂将遵旨议拟的此案处分意见奏闻,在其奏折中,他表示赞同前任浙江巡抚崧骏(崧骏于1894年1月7日去世)奏折中的意见,说他“所议似尚平允”。而且这位刑部尚书在这份奏折中还进一步为周福清开脱:“细绎例义,必考官与士子彼此商说允准,或书明银数,或给予字眼,一与一受,方可以交通贿买论。若仅向考官函托贿嘱,当被举发破案,即与此例稍有不符……该革员虽有交通贿买之情,究未遂其交通贿买之计,其事尚属未成,若竟照交通贿买关节例拟以斩决,未免过严。衡情酌断,似应量予末减,应如该前抚(指崧骏)所奏,已革内阁中书周福清,应请于斩罪上量减一等,拟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”在奏折中,松氵桂还表示:在量刑的时候,他并没有考虑投案自首这一可以减轻处罚的因素:“据称事后闻拿投首,第以职居清要人员,明知科场例禁綦严,辄敢以身试法,甘冒不韪,应不准再行累减,以昭炯戒。”这一段看去口气很硬的官腔,用意是让皇帝相信这已经是很严厉的处罚了,不要再加重了,再加重就是杀头了。
刑部奏折送上去后的当天,上谕就下来了,不同意刑部的议拟:“科场舞弊例禁綦严,该革员辄敢遣递信函,求通关节,虽与交通贿买已成者有间,未便遽予减等。周福清著改为斩监候,秋后处决,以严法纪,而儆效尤。钦此。”
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八日(1895年11月4日)是决定周福清生死的日子。刑部在九月初四日(10月21日)已经准备好了两道内容相反的上谕稿,请皇帝决定。一道是:“奉旨:周福清著予勾。钦此。”一道是:“奉旨:周福清著免勾。钦此。”而御史钟华在同一天也奏本:“臣等谨遵定例,将浙江省情实官犯开列花名具题。伏乞圣鉴勾除,敕下臣等遵照勾除交与刑部行文该省行刑。其决过日期,令该抚仍照例奏闻,臣等未敢擅便。谨题请旨。斩犯一名:上年周福清,系浙江省绍兴府会稽县人。”由此我们不难看出,当时的周福清已经是凶多吉少了。
然而万幸的是,九月十八日发下的是“著免勾”这道上谕,同日还有一道上谕说明免勾的理由,说周福清“闻拿投首,中途投递信函求通乡试关节未成,赃亦尚未与人,不无可原,是以未勾”。就这样,周福清幸运地保全了性命,被继续关押在杭州府狱中。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,同年义和团运动爆发,刑部监狱大乱,犯人们都趁机逃跑了。但过后不久,大部分犯人都又自动回监。为此,新任礼部尚书薛升大为感动,上奏光绪帝给犯人免罪,获准。于是,薛尚书趁机把周福清列入准释名单中。这样在监狱中坐了八年牢的周福清终于在辛丑年二月二十一日(1901年4月9日)被释放了,而此时他已经64岁了。
周福清回到家中的时候,鲁迅和周作人的父亲周用吉早已在1896年病故了,自贿考案发后,周年日益衰落,周福清就在这样一个日渐困顿的家中度过了凄凉的晚年,于甲辰年(1904年)7月13日夏天病逝于绍兴。
周福清案发时,鲁迅才只有十二岁,在这由盛转衰的败落中他深切感受到了世态的炎凉、人情的冷暖,并决定要“走自己的路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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