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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友人问筮法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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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5-21 15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问:朱子《筮仪》述第四营之半后,曰: “奇者三而偶者一也。”这句话应怎样理解?
答:四十九根蓍草经过分二、挂一、揲四之后,其左右两二中蓍草的余数会有以下四种可能:
左边余一,则右边余三;
左边余二,则右边余二;
左边余三,则右边余一;
左边余四,则右边余四。
如果再加上最初挂于小指间的一根蓍草,就会是:
①(左)1+(右)3+(挂)1=5
②(左)2+(右)2+(挂)1=5
③(左)3+(右)1+(挂)1=5
④(左)4+(右)4+(挂)1=9
五中含有一个四,故为奇;九中含有两个四,故为偶。因此,第一变(第一次经过分二、挂一、揲四、归奇四营之后)之后,蓍草的余数或者是五根或者是九根。从上述也可看出,有三种可能是五根,只有一种可能是九根,因此,前人称这种情况为:  “得五者三,所谓奇也;得九者一,所谓偶也。”(《易学启蒙补略》)朱子《筮仪》称之为“五以一其四而为奇,九以两其四而为偶,奇者三而偶者一也”。
第一变之后,著草的总数剩下或者是四十四根(49-5:44)或者是四十根(49-9=40),再经过分二、挂一、揲四、归奇四营,蓍草的余数会有以下四种可能:
①(左)1+(右)2+(挂)1=4
②(左)2+(右)1+(挂)1=4
③(左)3+(右)4+(挂)1=8
④(左)4+(右)3+(挂)1=8
只能有上述四种可能,不会出现另外情况。因此,第二变之后,归奇于扐(含挂一)的蓍草数有两种可能是四,有两种可能是八。四中含有一个四,故称奇;八中含有两个四,故称偶。前人称这种情况为:  “得四者二,所谓奇也;得八者二,所谓偶也。”  (《易学启蒙补略》)朱子《筮仪》中称之为:“四为一其四而为奇,八以两其四而为偶,奇偶各得四之二焉。”
第二变之后,蓍草的总数剩下或四十根(44-4=40),或三十六根(44-8=36、40-4=36),或三十二根(40-8=32),再经过分二、挂一、揲四、归奇四营,是为第三变。第三变归奇于扐(含挂一)的蓍草数与第二变相同。
如此三变之后,方可依据挂扐之数或依据过揲之数,确定一爻之象。故朱子《筮仪》称:  “如是每三变而成爻,凡十有八变而成卦。乃考其卦之变,而占其事之吉凶。”
问:刘大钧先生认为朱熹挂扐法违背《系辞》之旨,你对挂扐法有何看法?
答:我已经注意到刘大钧先生的这一观点。他在《周易概论,关于占筮》中对过揲法进行了肯定,对挂扐法进行了批评。他指出:
朱熹“挂劫法”中赖以计算阴阳老少,置于左手指缝间的蓍草余数,在《系辞》作者的心目中,只是个“归奇于扐以象闰”的作用,无非是“当期之日”中的余闰之数而已!朱熹不能明察于此,弃过揲之数而用挂扐余数求阴阳老少,而且把挂扐余数看作是“七、八、九、六之原”,此说显然违背《系辞》之旨,以至引起后人的非议。
所谓过揲法是用四十九根蓍草经过分二、挂一、揲四、归奇于扐即“四营”为一变,如此三变之后,从四十九根蓍草中减去三变挂扐(挂和勒于左手指间的蓍草)数,再被四除,然后得出少阴、少阳、老阴、老阳之数的方法。挂扐法是由朱熹创立(其实朱熹之前已有挂扐之说),是取三变挂和勒于左手指间的蓍草数,以确定少阴、少阳、老阴、老阳的方法。
前人创立的过揲法和挂扐法,所求得的最后结果是一致的。但是,无论过揲法,还是挂扐法,皆在《系辞》中找不到确证。
对于周易及其筮法“仁者见之谓之仁,知者见之谓之知”,这是允许的,也是正常的。前人创立过揲法和挂扐法,后人可以赞成,也可以不赞成。若将过揲法和挂扐法加以比较,我还是赞成挂扐法的。
《系辞》的作者充分肯定了周易筮法的价值及其意义,但却略述筮法的操作过程。前人朱熹在论述《系辞》  “大衍之数五十”这一章时指出:
此章言天地大衍之数,揲蓍求卦之法,然亦略矣,意其详具于大卜筮人之官,而今不可考耳。
由于典籍缺失,周代大卜筮人之官早被废除,推衍周易筮法的详细情况已不可考,后人只可据《系辞》有关对筮法的简述而创立过揲法或挂扐法。
我赞成挂扐扔法的理由有三:
一、  《系辞》说“极数知来之谓占”。推演周易筮法的最终目的在于“极数知来”。什么是极数知来?穷极蓍策之数,组成卦象,以占问未来之事,就是极数知来。这就告诉人们,筮法是通过推演蓍策,由数求卦,由卦判断未来之事之吉凶。从这个意义上来看,过揲法和挂扐法都是通过推演蓍策由数求卦,而关键在于是否做到了“极数”  (穷极蓍策之数)。从《系辞》简述的推演蓍策的程序来看,每道程序都有其特定的象征意义(也正因为每道程序都有其特定的象征意义,所以才能够做到“极数知来”),对“大衍之数五十”,可分解为存一(或称虚一,以象征太极)、分二(以象征两仪)、挂一(以象征天地人三才)、揲四(以象征四时。具体操作时又分为揲左和揲右)、归奇于扐(以象征闰月。具体操作时又分为揲左归奇于扐和揲右归奇于扐。因为一变之中有左右两次归奇于扐,有前人解此为象征三岁一闰和五岁再闰,也有前人对此作出另外的解释)。从上述推演蓍策的全部程序来看,过揲法是指“揲之以四”的蓍策,而不包括“挂一”和“归奇于扐”的蓍策,是推演过程中间的蓍策数,而不是推演蓍策的“极数”。挂扐之数既含“挂一”之一策,又含左右两手“揲之以四”的余策,是推演最后的“极数”,符合《系辞》“极数知来之谓占”。显然,朱熹的挂扐法之取数包括最初的“挂”和最后的“扐”,而刘大钧先生说“朱熹‘挂扐法’中赖以计算阴阳老少,置于左手指缝间的蓍草余数,在《系辞》作者的心目中,只是个‘归奇于扐以象闰’的怍用,无非是‘当期之日’中的余闰之数而已!”此论未免有些武断和偏颇。
二、中国传统文化中纪数之法总是以少御多,以约御繁,十、百、千、万、亿,皆可用一来表示。证之周易,  “挂一以象三”、  “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也”,这都是以少御多,以约御繁的例子。八卦符号二阴一阳,则以阳为主,二阳一阴,则以阴为主,也是以少御多。将帅一人,统兵百万,验之社会人事,总是以少为贵。老阳(乾)为三奇(五、四、四),挂扐十三策,过揲三十六策(49-13=36)。挂扐法以三奇(三少)为老阳之变爻,则以挂扐之策五、四、四直接定为老阳变爻,而过揲法则以过揲之策三十六(49-13)再被四除(36÷4=9)得九数,才能定为老阳变爻。从而可知,挂扐法数少而简便,过揲法数多而繁琐。
朱熹对此论曰:“过揲之数,虽先得之,然其数众而繁,归奇之数,虽后得之,然其数寡而约。纪数之法,以约御繁,不以众制寡。故先儒旧说,专以多少决阴阳之老少,而过揲之数亦冥会焉,初非有异说也。”  (转引自《河洛精蕴》)清人江永称朱子此论为精论。朱子著有《蓍卦考误》一文,对筮法论之极详,他设立挂扐法是非常审慎的。
三、过揲法和挂扐法,都是三变成一爻。挂扐法若此三变为三奇(五、四为奇,八、九为偶),则此爻为老阳之象。若三变为三偶,则此爻为老阴之象。若三变为二偶一奇,则此爻为少阳之象,奇在第一变则为少阳震象,奇在第二变则为少阳坎象,奇在第三变则为少阳艮象。若三变为二奇一偶,则此爻为少阴之象,偶在第一变则为少阴巽象,偶在第二变则为少阴离象,偶在第三变则为少阴兑象。过揲法对此三变成一爻,只能区分老阳、老阴、少阳、少阴,而对少阳不能区分震、坎、艮,对少阴不能区分巽、离、兑。由此也可证挂扐法较过揲法更优。
北宋沈括为朱熹的前人。沈括在《梦溪笔谈》中说:  “《易》象九、八、七、六,皆有所从来,得之自然。凡归余之数,多为阴,如爻之偶,少为阳,如爻之奇。三少《乾》也,故曰老阳,九揲而得之,故其数九,其策三十六。两多一少,则一少为主,《震》、《坎》、《艮》也,故皆谓之少阳。少在初为《震》,中为《坎》,末为《艮》,皆七揲而得之,故其数七,其策二十八。三多《坤》也,故曰老阴,六揲而得之,故其数六,其策二十四。两少一多,则一多为之主,《巽》、《离》、《兑》也,故皆谓之少阴,多在初谓之《巽》,中为《离》,末为《兑》,皆八揲而得之,故其数八,其策三十二。”这是在朱熹之前肯定挂扐法的代表。朱熹之后,肯定挂扐法者也大有人在,清代江永则为其代表。刘大钧先生只说朱熹肯定挂扐法而受到后人的非议,也未免有偏颇之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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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V.5]常住居民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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