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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处都是“刁民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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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9-26 16:0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刘洪波


由河南南阳任超奇先生被罚款,很多人联想到前几年很著名的“夫妻看黄碟事件”。
  夫妻在家看黄碟,碍了谁的事呢,警察破门而入,捉拿在案,真是管得宽。警力,总在说不足,那就往侵害公民权利和社会安全的事情上使啊,却要往别人夫妻卧室里去探,这样的警力,实话说,一个都嫌太多。
  上回捉夫妻看黄碟,公安机关道了歉,赔了款。这回捉别人私人电脑里面的淫秽视频,又有什么道理?私人电脑,完全的私人用品,它上面存有淫秽视频,如果是未成年人,你可以去管的,但人家是成人,又没有给别人看,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?
  我同意,这种视频可能造成社会危害,但“可能造成社会危害”的东西多了,都要处罚一下,这世界上简直就没有一个人可以免予处罚。警方说处罚有理,根据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。这两条分别说的是,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,另一条说违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  我且不说这个“管理办法”的禁止事项是不是有道理,例如淫秽色情信息到底是什么为标准,就算你认为成年人私下看看色情视频也是一种过错,但罚款的依据真的没有问题吗?“管理办法”说的只是警告,罚款应该是在“有违法所得”的情况之下,没收所得,并处罚款。任超奇电脑中存有一段视频,有何“违法所得”,警方有证据吗?
  事实上,以现在人们的一般认识,一个成年人的电脑中存有一段所谓的淫秽视频,如果只是自己观看,简直就不能说是一个问题,这跟一个人可以自慰一样,完全是私人事务,你最多给点健康提醒,连道德批评都不必要有。
  这两天媒体上还有一件事,是福建石狮警方抓获一对不相识的男女发生了性行为,定性为卖淫嫖娼,被女子起诉。这名45岁的女子称她并未收钱,两人也未谈论过钱的事。公安方面则说,两人不相识而苟合,就形成了卖淫嫖娼的默契,于是公安在例行检查中破门而入,将两人赤身裸体逮在床上,对张某作出拘留15天、收容9个月的处理。
  我简直不知道公民家的门到底是不是一道门,难道那就是用来被公安人员破而入之的摆设吗?你例行检查就检查吧,知道门内有人在发生什么事也可以,但人家也没写室内两人互不相识,你怎么就可以说这是特殊情况,适宜于破门而入?好,你破门而入,并且那里面是发生了一场苟合,但这又怎么样呢,不相识的人苟合就是卖淫嫖娼,你何以证明人家在卖?你说这是默契,默契是证据吗,或者默契有证据来证明吗?那名男子在笔录上承认自己带了50元,就是准备嫖一次的。这是单方面承认,而且只是承认了一个想法,他所陈述的事实是什么呢?那名男子又是怎么处理的,罚款放人了吗?这名女子为何要被收容9个月,因为没法交出罚款吗?一连串的问题,你答得团圆不。
  实话说,你可以在心里认为这名女子可能在卖淫嫌疑,这是你的“思想自由”,但不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,毕竟你没有获得卖淫的证据。在获得违法证据之前,你已经对对一个公民家庭“破门而入”,这是不是有违法之嫌?没有证据,你不能处罚这对男女,毕竟就你掌握的事实,他们只能被定性为道德问题,而你并非“道德警察”,所以至少你还要给别人把门给修好,并赔礼道歉。
  河南南阳和福建石狮发生的这两件事,可以说明警察权力现在是多么随意地被使用。好像根本不需要什么依据,而只要有他们认为的“准绳”,就可以把人捆起来。私人电脑里发现了淫秽视频,就可以罚款;破门而入捉了不认识的人在苟合,就可以定卖淫。这种威风倘若不被打击,他们搞事情还需要什么证据呢?不必证据,我说怎样就怎样,这是执法?
  公民权利意识在觉醒,你还配不上这个变化,一眼望去社会上自然到处都是“刁民”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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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9-26 18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跟差党走不会有错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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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9-26 19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:victory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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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9-27 16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:D :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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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9-29 18:52 | 显示全部楼层
:victory: :D :woshou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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